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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2 11:24: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

  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3 本公司附加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4.2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

  日不行使而消灭。

  - 4 -

  킠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交

  通意外特别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特别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特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您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

  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特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

  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特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

  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意外伤残保险金、交

  通意外特别伤残保

  险金、意外全残辅助

  保险金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特别伤残保险金、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

  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5.2 保险金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金、交

  通意外特别身故保

  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特别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

  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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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意外伤残保险金、交

  通意外特别伤残保

  险金、意外全残辅助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特别伤残保险金、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

  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5.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您解除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附加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请填写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附加

  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附加合同解除权。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年龄确定与错误

  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或

  批单上填明,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

  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

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我们行使附加合同解除权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