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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2 11:24: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 解除本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6

  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8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的订立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保险期间

  1.5 续保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4.2 如实告知

  4.3 本公司附加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金申请

  5.3 诉讼时效

  6.您解除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7.2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7.3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8.释义

  8.1 意外伤害

  8.2 三度烧伤

  8.3 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期间

  8.4 毒品

  8.5 酒后驾驶

  8.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7 无有效行驶证

  8.8 医疗事故

  8.9 潜水

  8.10 攀岩

  8.11 探险

  8.12 武术比赛

  8.13 特技表演

  8.14 未满期净保险费

  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

  附表二:三度烧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 1 -

  信泰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信泰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您提出申请,经我们审

  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

  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

  保险单或批单上。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

  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附

  加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三周岁至六十五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1.5 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

  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

  间将延续一年。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若经我们审核后不接受您的续保

  申请,我们将书面通知您。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等级及当时我们采

  用的保险费率为基础而计算。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8.1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

  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

  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2 -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

  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或《三度烧伤8.2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我们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

  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

  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我们按事故发生之日

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