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11:22: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于本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 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 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 险单或批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后,本合同生效,本合 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公司开始 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或其他成 员,可作为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Y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各类交通工具 8.1 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 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轮船或 客运汽车(含有轨、无轨电车)期间8.2,或者被保险人在自行驾驶或乘坐私用 轿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8.3,遭受意外伤害8.4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类交 通工具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轮船或 客运汽车(含有轨、无轨电车)期间,或者被保险人在自行驾驶或乘坐私用轿 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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