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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11:22: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于本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 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 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 险单或批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后,本合同生效,本合 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公司开始 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或其他成 员,可作为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Y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各类交通工具 8.1 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 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轮船或 客运汽车(含有轨、无轨电车)期间8.2,或者被保险人在自行驾驶或乘坐私用 轿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8.3,遭受意外伤害8.4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类交 通工具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轮船或 客运汽车(含有轨、无轨电车)期间,或者被保险人在自行驾驶或乘坐私用轿 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含第一百八十日造成本合同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 付比(附 或《三度8.5保险金给表》

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类

交通工具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 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 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附表一《三度烧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所列伤 残程度两项以(含两项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 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 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该次外伤害事导致的伤合并前次残可给付严重项目外伤残 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对于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投 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 表一 三度保险比例附表列的为已给 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本合同项每一被保人的各类通工具意伤残保险的累计给以该被 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某类交通工具累计给付的意外伤 残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 险人在该类交通工具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公司已给付某被保险人的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在给付该 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扣除已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 伤残保险金。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之一导致保险人身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担给付保金的责 任:

 

1)投保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