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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11:14: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

  घ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

  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

  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

  险单或批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后,本合同生效,本合

  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公司开始

  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施工企业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由其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申请投保。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并载明于保险单

  上或批单上。

  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工程竣工之日二十四时终止。

  工程因故停工的,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暂时中止本合同,经本公司审核确认后,

  本合同自本公司确认同意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

  恢复本合同效力,本合同自本公司确认同意的次日零时起恢复效力,但累计保

  险期间不得长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工程仍未竣工,投保人可申请延长保险期间,经本公

  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延长至约定的工程预期竣工验收合格日

  二十四时止。

  घ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保险金额分为基本部分保险金额和可选部分保险金额,基本部分保险金额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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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和意外伤残保险金额,可选部分保险金额即为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

  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投保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中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该建筑工程相关

  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8.1事故,或者在约定的施工现场或施工企业指定的生活

  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中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该建筑工程相关

  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约定的施工现场或施工企业指定的生活区

  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

  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或《三度烧伤8.2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

  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本公司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

  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

  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本公司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

  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

  残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

  时,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肢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

  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

  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