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喜来保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2 11:13: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喜来保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全残 意外身故
2.3.1 意 外伤害身 体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详见释义) 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 意 外伤害身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 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给付 2000 元丧葬费,身故保险金与丧葬费二者之和 超过 50000 元的按 50000 元给付,本合同终止。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喜来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 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18周岁(详见释义)至60周岁、未从事高危行业(详见释 义)或高危工种(详见释义)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
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您要求解除本 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解除合同 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日前六个月内的银行存款平均余额
(详见释义)的5倍计算。其结果不足10000元或无银行存款的,保险金额为 10000
元;其结果超过50000元的,保险金额为50000元。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本公司承担下列
保险责任:
2.3.1 意 外伤害身 体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详见释义) 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 意 外伤害身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 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给付2000元丧葬费,身故保险金与丧葬费二者之和 超过50000元的按50000元给付,本合同终止。
2.4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体全残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7.被保险人从事高危行业或高危工种而遭受意外伤害;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