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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09-02 10:57: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工验收合格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

  同的保险期间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若实际竣工验

  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一个月以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加收任何保险

  费;若在保险期间届满一个月以后,工程仍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本合同终止。

  建设工程停工和重新开工的,投保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工程停工期间,本

  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应顺延。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伤

  害,或在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2.3.1意外身故

  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意外

  身故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2.3.2意外残疾

  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2006)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依据该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等级,按照“工

  伤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

  6-2

  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

  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

  领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

  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积给付的意外残疾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

  批注上所载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累计达到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

  保险责任终止。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

  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

  ;

  (4)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

  医疗事故

  ;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

  非处方药

  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

  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

  潜水

  、跳伞、

  攀岩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

  、摔跤、

  武术比赛

  、

  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故意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或建设行业安全规章、规程;

  (14)被保险人在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

  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

  通知

投保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