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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09:17: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本公

  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 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退保;

  (2)被保险人年满保险单或批注上规定的最高续保年龄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3)投保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或本公司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续保。

  6.2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的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 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

  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

  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4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

  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6.5 争议处理 本附加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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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释义

  7.1 本公司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2 以乘客身份乘 (1)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工具(注 1)和水运公共交通工具(注 坐经营客运业 2)期间指自进入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或踏上水运公共交通工具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 务的轨道交通 出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或离开水运公共交通工具甲板止; 工具、水运公 (2)以乘客身 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注 3)期间指自进入公路 共交通工具、 公共交通工具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公路公共交通工具车厢止;

  公路公共交通 (3)乘坐、驾驶私家车(注 4)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车厢至抵达该次驾驶

  工具、或乘坐、 或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 驾驶私家车期 注:

  间1.轨道交通工具指领有合法的公共运输营业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被保险人以

  乘客身份乘坐的铁路机动运输工具,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

  2.水运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合法的公共运输营业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被保险

  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的水运机动运输工具,指轮船。

  3.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合法的公共运输营业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被保险

  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的公路机动运输工具,包括公共汽车、旅游车、单位班车和出

  租车。

  4.私家车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中小型汽车标准、不以

  货运为目的、合法的、产权属于个人所有的汽车。

  7.3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7.4 以乘客身份乘 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注 1)期间指自被保险人双脚进入客运民 坐经营客运业 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双脚走出舱门时止。

  务的民航班机 注: 期间 1.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7.5 醉酒 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