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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09:17: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20)。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 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未成年人身故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利 益给付限制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5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

  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顺序,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见 7.21)发生之日起 7

  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各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 7.22)导致的迟延除外。通知内容包括:事故情况、原因、伤亡情况以及本公司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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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

  请 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法定身份证明(见 7.23);

  (3) 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书或验尸证明;

  (4)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

  书;

  (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 公安机关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经过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完整齐全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做出

  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 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完整齐全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 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的,本公司以判决书生效之日为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

  生还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6 保险金申请时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效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采取一次性交付方式。

  4.2续保本附加险合同为每年续保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年龄超过七十周岁时本公司不再接

  受续保。

  本公司有权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续保,但须在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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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 在本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