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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2 09:04: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入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起至离开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过程中,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过程中,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也可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范围执行,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含残疾用具费、抚养费);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医疗保险金(含伙食补助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

  当本公司约定的机动车辆乘坐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使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者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按投保人数与实际乘坐人数的比例给付各项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以相应保险金额为限。

  三、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选择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方式领取各项保险金。无论选择哪种方式,本公司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以相应保险金额为限。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者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疾病、流产、分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装叛乱;

  九、爬、跳交通工具等违反客运规章的行为;

  十、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不可报销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