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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顺境内外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2 09:02: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用以及紧急救援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诊疗期间所发生的不合理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搭乘未经主管机关验证合格并允许载客的交通工具;

  十二、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被保险人患有精神病或精神分裂;

  十四、劫机、战争、军事冲突、暴乱及武装叛乱;

  十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承保的国家和地区以外的地方遭受的意外伤害。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紧急救援保险金额及遗体处理保险金额四项保险金额之和。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承保的国家和地区

  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承保的国家和地区,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 身体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和遗体处理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事发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事发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者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