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顺境内外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2 09:02: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顺境内外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安顺境内外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顺境内外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在一周岁以上,七十周岁(含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中国公民及外籍公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保险期间的界定以北京时间为准。
第四条 保��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承保的国家和地区内,或者在前往该承保国家和地区的行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疗所支出的九十日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急需转运至保险事故发生地的医疗机构时,本公司在紧急救援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的紧急医疗转运费用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
2.本公司所负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紧急救援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遗体处理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遗体处理保险金额给付遗体处理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