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16:23: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三、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突发急性病,并自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突发急性病,并自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急性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的行为,及因未遵医嘱引起的任何后果;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从事职业的、有报酬的或有奖金的运动(桥牌、象棋、围棋等静态比赛除外),或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驾驶滑翔机、摔跤、柔道、拳击、特技表演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或因避孕引起的所有问题,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及药物过敏导致医疗事故;
十一、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
十二、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士的��在其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停留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分别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