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09-01 16:02: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起本合同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并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并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等效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
四、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