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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1 15:55: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

  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 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意外残疾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二)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 公司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基数, 按附表二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 八十日的���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分别以保险单上载 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 “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交通意外伤害残疾属于附表二未列入的情况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该残疾状况 与附表二中相应的残疾程度给付比例,决定保险金的给付额。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项以上(含两项)残疾程度时,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 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 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属同一手或同一足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 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 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二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 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已给付的残疾保险 金应予以扣除。

  第六条 责任免除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或残疾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主动服用、吸 食、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疾病)所致;

  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8、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9、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10、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或乘坐非法运营的交通工具所致;

  11、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交通工具时或其后遭受意 外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