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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15:51: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国寿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不限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一百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5.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在观光景点或者娱乐场所内参观游览、休闲娱乐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起本合同生效。

  自本合同生效、被保险人持保险单进入观光景点或者娱乐场所时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当日,被保险人持保险单进入观光景点或者娱乐场所起至离开该景点或者场所界定的范围时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一百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