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1 14:53: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确定有二种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确定。本公司根据此保险金���及被保险人投保时的职业类别确定保险费(见产品费率表)。
二、保险金额按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及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死亡时的职业类别确定(见
产品费率表)。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
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