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14:35: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招商信诺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豁免保费 意外全残豁免保费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二十四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见20.3)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20.4)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见20.5),我方将豁免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与主合同为同一被保险人的附加保险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
在保险费豁免期内,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其它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不会变更。
招商信诺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ü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如果您方自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天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天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10.
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ü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方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4.
2.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8、11.
3. 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事故”、“永久完全残疾”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20.
ü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条件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基本保险金额
6.保险费的交纳
7.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第四章 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8. 保险期间
9. 本合同效力恢复
10.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 合同效力终止
第五章 豁免保险费
12. 诉讼时效
13. 豁免保险费申请
14. 豁免保险费
15. 其它核定结果
16. 宣告死亡处理
17.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18. 受益人
19. 保险单借款
20. 释义
招商信诺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20.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您方(见20.2)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本合同为非分红保险。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投保条件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是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投保人。只有当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才可以附加本合同。
3.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二十四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见20.3)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20.4)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见20.5),我方将豁免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与主合同为同一被保险人的附加保险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
在保险费豁免期内,��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其它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不会变更。
4.责任免除如果被保险人因下述任一事项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方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三、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20.6)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六、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