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09-01 13:48: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 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扣除已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交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 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 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 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 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交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 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 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通泰交通 意外伤害保险(A 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 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 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出生满二十八日、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 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扣除已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交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见附表二)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 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 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 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 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交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三)的规定,按本 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 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