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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无忧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07)

2014-09-01 13:37: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具的被保险人残疾或者烧伤程度鉴定书;

  4.若申请人为代理人,还需提供由被保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材料,例如第三方见证报告、警方报告和医疗报告。

  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三部分 基本条款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其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十七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本合同的变更,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合同的撤销与解除

在保险生效日以前, 如果投保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签证申请已被拒绝或者签证已过有效期而被保险人并未出境, 可向本公司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