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交通宝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1 11:34: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交通宝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本合同规定的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即自其踏入公共交通工具车门、舱门至走出车门、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列明的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对于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则以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
为依据。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交通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9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保单生效日[1]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2]至六十五周岁之间(含十八周岁及六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至满期日3二十四时止。
1.5 合同终止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4];
(2)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 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本合同规定的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5]时(即自其踏入公共交通工具车门、舱门至走出车门、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列明的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7]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对于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则以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为依据。
2.2 责任免除 因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8],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9)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13]影响;
(10)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1)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14]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5]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16]、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7]、跳伞、速降、滑雪、攀岩[18]、登山运动、探险[19]、武术、摔跤、特技[21]、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商业航班除外);
(16)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