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11:31: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3)意外医疗保险金
①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5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当其自遭受该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支付范围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公司均按第一项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本公司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③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最长不超过15日,住院治疗者最长不超过90日。
④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所负本条第(1)、第(2)和第(3)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2.2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见6.5)、斗殴(见6.6)、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6.7)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6.8);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6.9)、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6.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6.11)的机动车(见6.12)、助动交通工具(见6.13)期间;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见6.14)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8)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
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9)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0)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