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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1 11:25: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宏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中宏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航空意外

  一 身故利益给付

  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曰起九十曰内身故的, “本公司”将赔付受益人本附约 的“无索赔身故利益给付”金额及其“利息”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后的余额,身故利益给付的 “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利息”是指“本公司”根据该年度商业银行所定的一年期储蓄存款的利率计算。

  二 残疾利益给付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以内,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简称附表)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本公司”将按“附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 疾利益予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同一 “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给 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计总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本附约的“无索赔身故利益给付”为 限在每一保单年度内’ “本公司”的累计总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本附约的“无索赔身故利益 给付”为限;如果累计总赔偿金额等于“无索赔身故利益给付” ’本附约即失效,而“本公 司”对本附约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若在上一个保单年度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没有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本附约的任何残疾利益给付, 则在下一个保单年度本附约的“无索赔身故利益给付”金额为“保险单”上所载的“身故利益给 付,,金额并增加百分之五;并以此方式逐年单利递增,最高“无索赔身故利益给付”为“保险单”上 所栽的“身故利益给付”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若在此期间内本公司已给付任何保险利益且本附约仍 然有效’则在下一个保单年度本附约的“无索赔身故利益给付”将恢复为“保险单”上所栽的“身故 利益给付”

  了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 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身故。

  

  中宏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092000011)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约”)乃每年续保的、不参与分红的附加保险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在基本保险合同上。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约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将

  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利益给付

  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曰起九十曰内身故的,“本公司”将赔付受益人本附约的“无索赔身故利益给付”金额及其“利息”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后的余额,身故利益给付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利息”是指“本公司”根据该年

  度商业银行所定的一年期储蓄存款的利率计算。

  二残疾利益给付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以内,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本公司”将按“附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利益予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计总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本附约的“无索赔身故利益给���”为限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的累计总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本附约的“无索赔身故利益给付”为限;如果累计总赔偿金额等于“无索赔身故利益给付”’本附约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附约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若在上一个保单年度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没有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本附约的任何残疾利益给付,则在下一个保单年度本附约的“无索赔身故利益给付”金额为“保险单”上所载的“身故利益给付,,金额并增加百分之五;并以此方式逐年单利递增,最高“无索赔身故利益给付”为“保险单”上所栽的“身故利益给付”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若在此期间内本公司已给付任何保险利益且本附约仍然有效’则在下一个保单年度本附约的“无索赔身故利益给付”将恢复为“保险单”上所栽的“身故利益给付”

  了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