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1 11:09: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4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航空意外身故 航空意外全残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0岁 | 5590.00元 | 15年 |
意外残疾100.0万 航空意外身故200.0万 意外身故100.0万 航空意外全残200.0万 |
至60周岁 |
35岁 | 0.00元 | 10年 |
非航空意外全残300.0万 航空意外全残900.0万 |
至6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或全残[3]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4]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5]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同
时发生多项全残情形的,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客运飞机航班时(即自其踏入飞机舱门至走出飞机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多项全残情形的,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为限。
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给付本附加合同在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11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1]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四周岁之间(含六十四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若您选择一次交清的付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2]二十四时止。
1.5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