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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09-01 10:59: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六、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搭乘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

  七、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九条 残疾或烧伤程度鉴定

  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伤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