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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09-01 10:59: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持有效客票搭乘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的乘客,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起本合同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该客票指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该客票指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起至该客运交通工具抵达目的地、被保险人离开该客运交通工具时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从保险金额中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交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见附表二)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交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三)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