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消费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10:45: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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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您方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方
应当如实告知。
您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九条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方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为一人以上时,您方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份额。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您方可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
更受益人时您方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并经我方批注后于批注生效日期起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 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向被保险人的继承 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我方不接受任何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条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方可解 除本合同,若已支付保险金,则我方有权要求受益人退还已支付的全部保险金。
第十一条 您方把本合同用于其它目的的处理 如果您方出售或转让本合同,或者将其用于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业务,我方将不予认可。 在任何情况下,我方的合同对象只是您方,所以只和您方发生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
直接向本合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您方]:指保险单上所显示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公司、我方、我们]: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意外事故]: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
[意外伤害]:指意外事故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这些伤害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
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造成的,而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所导致,也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或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 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 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 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