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Ⅰ型
2014-09-01 09:27: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如果您方解除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本合同也须一并解除。 第九条 【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您方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支付分期保险费,且在该保险费到期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我们仍 未收到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四)保险合同没有续保;
(五)最高保险金额已经支付。 第十条 【受益人】 您方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一人
以上时,您方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份额。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您方可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受益人时您方必须 以书面形式申请并经我方在保险单上注明后方能生效。因身故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 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我方不接受任何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 【索赔】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方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通知我方,否则,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您方或受益人 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二、调查权
您方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具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任何医生、医院(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十二条释义中 所定义的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 病状、以及任何住院、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方。
我方若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被保险人应当同意,费用由我方支付。在我方认为必要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 我方有权要求验尸,费用由我方支付。
三、索赔时效 受益人对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超过上述规定时间
提出的索赔,我方将不予受理。我们将会要求受益人填写索赔表,对索赔请求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