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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煤矿井下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09:17: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井口(露天坑口)以下进行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遭受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灾及其他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残疾鉴定后一百八十日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或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酗酒、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患疾病(含职业病);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保险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投保时的被保险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