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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通用版豁免保险费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09:06: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或继承人为 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 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方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 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4. 豁免保险费 我方收到豁免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方将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在与受益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

  我方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豁免保险费外,应当赔偿 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 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方在收到豁免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豁 免保险费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 先予豁免;我方最终确定豁免保险费的数额后,将豁免相应的差额。

  15. 其它核定结果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我方提出豁免申请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豁免保 险费责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方向投保人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不满2年的,我方不退还保险费; 但是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 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 方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您方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方豁免保险费或 者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后之日起30日内向我方 退回或者赔偿。

  16.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我方以判决书宣告的被保险人身故日期作为保险事故 发生日期,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投保人应于30日内向我方 支付已豁免的保险费,本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17. 欠交保险费的 处理

  如果在豁免保险费时,您方仍欠交任何保险费未还清,我方有 权在豁免保险费前要求您方先予支付所有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六章 其他规定

  18.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豁免保险费的受益人为本合同所依附的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

  19.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即使本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我方都不提 供保险单借款。

  20.

  释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20.1公司、我方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2

  您方

  指保险单上所显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20.3

  意外事故

  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

  20.4

  意外伤害

  指意外事故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这些伤

  害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

  造成的,而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包括潜在的疾病和机能障碍)

  所导致,也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20.5 永久完全残疾 指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定义为: 一、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

  能从事任何工作,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注

  1);

  二、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2); 三、���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六、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七、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注3); 八、咀嚼或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4)。

  注:

  注 1: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 取、大小便始末、穿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 需要他人帮助。

  注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 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零点零二,或视 野半径小于五度,并由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 明。

  注 3: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

  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 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