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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1 09:03: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见释义三)、斗殴(见释

  义四),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五);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七),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八)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邪教组织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九、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见释义九)、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 伞、攀岩运动(见释义十)、探险活动(见释义十一);被保 险人进行特技(见释义十二)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道、跆 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条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

  高限额。

  第六条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本附加合同的 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一并交付。

  第四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终止

  第七条 保险合同 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于签订主合同同时申请签订本附加合同,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 条件达成一致,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投保人于签订主合同同时申请签订本附加合同,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且 投保人交付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效。 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八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算。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若本公司同意, 则本附加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时起将延续有效一年,可连续续保至被保险人 64 周岁(见释义十三)时止。 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和费率表重新计算保险费

  第九条 投保人解 除合

  同 的手续 及 风 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 司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按《保险费退还比例表》向投保人比 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交费期满、终止、效力中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