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9 17:22: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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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即《安联安顺恒悦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需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1]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合同需要与《安联安顺恒悦两全保险》合同一起订立,同时生效。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 投保范围我们提供A型和B 型两种保障类型供您在投保时选择:
(1)A 型保障:
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之间(含十八周岁及五十五周岁)的当地社会医疗保险[2]的参保人员,可作为本附加合同A 型保障的被保险人。
(2)B 型保障:
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之间(含十八周岁及五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B 型保障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3]二十四时止。
1.5 附加合同的终止 若发生主合同终止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附加合同;
(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付金额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4]的100%;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未与我们就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
(5) 因本附加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5]的伤害而在医院[6]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对于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事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7],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A型保障
被保险人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接受治疗的,我们以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出150 元的部分为基础,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办法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未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人员身份接受治疗,我们按照B 型保障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B型保障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接受治疗的,我们以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出150元的部分为基础,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办法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的7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 在一个保单年度[8]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不超过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在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3)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9],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0];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3]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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