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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9 17:19: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正德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经投保人与本公司(见 7.1)共同认可的 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正德建筑工程团体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2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凡年满十六周岁(见 7.2)至六十五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

  在施工工程项目中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凡从事土木、桥梁、地铁、隧道、道路、水利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施工工程项目中从事管理或作业的人员投保本保险。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

  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从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至建筑工地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见 7.3)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主险合同 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 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 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 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日的 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单

  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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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被保险人醉酒(见 7.4)、斗殴(见 7.5)、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 (5)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 7.6)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 7.7);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8)、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9)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见 7.10)的机动车(见 7.11)、助动交通工具(见 7.12); (7)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和恐怖活动(见 7.13)(以上行为以政 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 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14)。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 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

  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工程提前竣 工,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投保人需提前书面通知本 公司并办理延期或顺延手续,最长延期或顺延为半年,超过半年的保险责任自 行终止。工程停工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