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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9 17:17: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鉴定诊断证明;

  5、被保险人乘坐交通工具的原始票据及其他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本公司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作出核定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则本公司以法院宣告死亡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合同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所有理赔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当日24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24时起终止,同时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该退保日零时起终止。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或减少到本合同规定的参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七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公司对本险种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要求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的保险费多于应缴的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并提供给本公司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