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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长城一号军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9 17:04: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长城一号军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国寿长城一号军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烈士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公死亡,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军事委员会第 413 号)被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为烈士的,本公司按烈士保险金 额给付烈士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因公牺牲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公死亡,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 413 号)被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为因公牺牲的,本公司按因公牺 牲保险金额给付因公牺牲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非因公死亡保险金 被保险人非因公死亡,本公司按非因公死亡保险金额给付非因公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公致残的或被保险人中的义务兵、具有军籍的供给制学员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 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残疾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按照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 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4]195 号文)规定执行。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 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 2 号)规定执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长城一号军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长城一号军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包括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烈士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公死亡,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军事委员会第 413 号)被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为烈士的,本公司按烈士保险金 额给付烈士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因公牺牲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公死亡,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 413 号)被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为因公牺牲的,本公司按因公牺 牲保险金额给付因公牺牲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非因公死亡保险金

  被保险人非因公死亡,本公司按非因公死亡保险金额给付非因公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公致残的或被保险人中的义务兵、具有军籍的供给制学员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 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残疾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按照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 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4]195 号文)规定执行。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 参谋部、总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