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参观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8-29 16:58: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参观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5%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参观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参观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参观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进入参观场所或者娱乐场所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起本合同生效。
自本合同生效、被保险人持保险单进入参观场所或娱乐场所时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当日,被保险人持保险凭证进入参观场所或娱乐场所时起至离开该场所界定的范围时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5%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