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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08-29 15:10: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安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怎么样?

  天安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住院津贴 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本公司对每次住院(详见释义)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日。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 日时,本合同终止。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2012年3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

  ?

  1.1 投保范围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险合同”)相同。

  1.2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

  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3 合同成立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与生效 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

  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通知”、“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

  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

  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1.5 合同内容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

  变更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您解除合 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书面提出合

  同的手续 同解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及风险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如已发

  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您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须同时解除。

  1.7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终止;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3.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4.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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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日津贴额为每份人民币10元。投保份数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投保份数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

  和续保 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您未向本公司提出不续保声明,则本公司将对被保

  险人做续保审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您已交纳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延续一

  年;如本公司审核不同意,将书面通知您。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

  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本合同的续保保险费以续保时被保险��的职业和工种为基础,按当时我们核定

  费率计算。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

  住院津贴 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

  保险金 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本公司对每次住院(详见释义)的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