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乐安逸航空意外伤害保险(C 款)
2014-08-29 11:39: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附加乐安逸航空意外伤害保险(C 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9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意外身故 航空意外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参见主合同表一)所列残疾中的一项或几项,或致成《烧伤保险金给付表》(参见主合同表二)所列烧伤中的一项或几项,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眼球摘除及肢体缺失不在此限),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一及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身体同一部位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同一部位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伤残保险金。
其中,意外伤残是指由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烧伤和残疾。 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当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3.2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去本附加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是指被保险人自通过出发地机场安全检查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这一期间。
阅 读 提 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u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u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u 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3.2
u 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4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2.4责任免除
1.1合同构成3保险金的申请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3.1保险金的申请
1.3投保年龄3.2诉讼时效
2 我们提供的保障4合同效力的终止
2.1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及续保
2.3保险责任
中意附加乐安逸航空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11]第 169 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乐安逸航空意外伤害保险(C 款)��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
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 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 合同为准。
1.2 保 险合 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效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
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