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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境外留学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8-29 11:26: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退还其已交付的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若在合同有效期内未发生任何有效索赔,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按下表计算的剩余保险期间的净保险费,计算公式为:退还保费=已交保险费*(1-实际保险期间月数的保险期间系数/原保险期间月数的保险期间系数)*(1-35%)。

保险期间月数 保险期间系数
1个月 20%
2个月 30%
3个月 40%
4个月 50%
5个月 60%
6个月 70%
7个月 75%
8个月 80%
9个月 85%
10个月 90%
11个月 95%
12个月 100%

  (注:经过月数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三)投保人不得要求单独解除附加险合同。本保险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时,附加险效力将会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