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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境外留学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8-29 11:26: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境外留学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介于十周岁至四十五周岁(均含),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有效留学签证而赴境外留学、进行学术访问或参加交换生项目,并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