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2014-08-29 10:18: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适用年龄:28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8岁-28岁 | 238.00元 | 20年 |
意外伤害46.8万 |
至85周岁 |
7岁-7岁 | 430.00元 | 10年 |
意外伤害60.0万 |
至85周岁 |
0岁-55岁 | 1000.00元 | 10年 |
意外伤害120.0万 |
至85周岁 |
28岁-29岁 | 1020.00元 | 10年 |
意外伤害120.0万 |
至85周岁 |
0岁 | 750.00元 | 10年 |
意外伤害保障金120.0万 意外身故120.0万 |
至85周岁 |
30岁 | 2970.00元 | 10年 |
持票公共交通意外伤害180.0万 普通意外伤害90.0万 航空意外伤害270.0万 |
至85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三、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