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顺意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9 09:58: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新大东方顺意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新大东方[2009]100号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新大东方顺意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本合同”。
1.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本合同条款、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
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如果本合同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复印件 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0.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6个月至60周岁。
3.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已向您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前提下,自投保日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4.保险责任
4.1.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4.2.1.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4.2.2. 续保 每年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我们审核同意可续保,您按续保时职业类别对应的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4.3. 保险金额
4.3.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4.3.2.每日住院保险金额 每日住院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0.1%。
4.4.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 10.2),并 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故、残疾或住院(见释义 10.3),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金 给付责任:
4.4.1.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身故,我们将按投保单上所载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前因同一意外事故原因已经向受益人给付以下第2 项意外残疾保险金或第3 项意外住院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以下两项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注: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则通过本险种和其 他险种向其给付的累计身故保险金总额不能超过5万元人民币。
4.4.2. 意外残疾保险金
4.4.2.1.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的残疾项目,我 们将按该表所列的残疾项目对应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 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第 180日时仍需继续接受治疗,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第 180日 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4.4.2.2.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多项残疾时的给付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所列两项以上残疾时,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废 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4.4.2.3.多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残疾给付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责任期限内多次遭受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时,我们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均按上述4.4.2.1款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 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残疾,应按合 并后的残疾等级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要扣除我们以前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的36小时内在医院(见释义10.4)住院连续超过12个小时,我们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每日住院保险金额乘 以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保险金。给付住院天数全年累计最多可达 180天。
以上各项保险金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