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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9 09:53: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十七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费。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机票、船票、车票等乘坐交通工具的相应凭证;

  5、公安等部门及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7、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8、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身份证件;

  9、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0、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11、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12、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