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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9 09:53: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四)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相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相应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猝死;

  (五)被保险人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堕胎、安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六)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

  (七)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十)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驾驶飞机、火车、轮船、机动车辆期间;

  (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三)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拒捕、在逃期间;

  (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

  (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六)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七)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