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2-05 10:07: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 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 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
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 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烧烫伤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 180日当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 例表》中所列的烧烫伤等级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见 7.3)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 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 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等级 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部位的,我们给
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按较
严重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 烧烫伤保险金(注:投保前已发生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三度烧烫伤与给付 比例表》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和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见 7.4)、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5),
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7),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8)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7.9)、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 伞、攀岩(见7.10)、探险活动(见 7.11)、武术比赛(见 7.12)、摔 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 7.13)、蹦极、 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1)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 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见 7.14)。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 7.15)。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Z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 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
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