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2-05 10:07: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仅为一���,若续保成功,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2.1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 主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6.3
™ 我们对��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国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 号,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 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 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
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满期日的 24 时止。
每个保单满期日或之前,我们审核同意,且您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支付
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1 年。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日至 65 周岁(见 7.1)(含 65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
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附加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附加保险的投保人。
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2),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残疾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 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 束的,我们按第 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度
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