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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禄禄通3号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8 09:04: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邮禄禄通3号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一、您与我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邮禄禄通3号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我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二、我们订立合同时要确认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3周岁(见释义1)至65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我公司投保。

  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合同时,我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内容;您应当对我公司的询问如实告知:

  (一)订立本合同时,我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公司责任的条款,我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您投保时,我公司会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三)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我公司的书面询问事项,您应与被保险人充分沟通并予以确认;若因被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您告知事项不实的,我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已交保险费。

  (五)本款第(三)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六)我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四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

  您向我公司提出保险要求(投保),经我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本合同生效后,在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我公司支付保险费后的次日(保险责任开始日(见释义2))0时起,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的期间为1年,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计算。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我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

  第六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保险金的实际给付金额。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我公司承保时最终确定。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身故保险金额应当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