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同康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2-02 10:37: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按比例退还最近一期已收保险费;若本合同在终止之前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将不退还任何费用。
三、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2
合同变更
一、本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烧伤或发生残疾,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但联系方式的变更除外。
7.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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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
一、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8.2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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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第 7 页,共 12 页
(一)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按比例退还最近一期已收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
(二)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9.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返还保险费时,若您有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及其利息,我们将在您偿清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后支付保险金和返还保险费。
9.3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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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10.1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0.3
保单周年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4
保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0.5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