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同康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2-02 10:37: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6周岁至60周岁,合同期满被保险人不能超过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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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 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此两项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乘坐国内航线航班,自持当日当次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乘坐国际航线航班,自持当日当次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身故或全残前曾领有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我们将按相应的保险金额扣除此两项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该项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我们将给付对应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我们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 若不同的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给付较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当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我们就该肢所受残疾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当次残疾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四、 当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及意外烧伤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烧伤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烧伤,我们将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按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若为不同的意外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我们将按较高的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当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若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当次的烧伤保险金。若为不同的意外烧伤,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我们将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三、当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以及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烧伤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