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呢?
2014-12-02 08:49: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8.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领取身故保险金之前,我们已按照本条第2款给付残疾保险金,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因该项身体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180天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可领取给付比例较高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我们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范围凡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见8.1)至65周岁、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且���得贷款的个人,在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下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初始贷款的金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期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8.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领取身故保险金之前,我们已按照本条第2款给付残疾保险金,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因该项身体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