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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附加乐如意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8-27 13:48: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英人寿附加乐如意意外伤害保险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保险合同

  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2 章第 1 条

  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6 章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第 2 章第 2 条

  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3 章

  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4 章第 3 条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权扣除相关欠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5 章

  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6 章

  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7 章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4保险金的给付

  1.1保险合同的构成4.1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1.2投保年龄4.2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1.3合同的生效日4.3如何申请保险金

  1.4保险期间4.4失踪处理

  1.5保险金额

  1.6投保份数与申请减少投保份数5欠款的扣除

  2保障范围6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2.1保险责任

  2.2责任免除7名词释义

  3保险费附表一: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附表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

  中英人寿附加乐如意意外伤害保险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 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 1 章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英人寿附加乐如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中

  英人寿乐如意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向我们提出申 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0 岁(出生满 30 天)至 55 周岁(见

  7.1)。

  1.3 合同的生效日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

  时开始。本附加合同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 同的生效日。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1.5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份数为基础,按如下公式计算:

  保险金额=投保份数× 每份保险金额 10000 元

  1.5 投保份数与申请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投保份 减少投保份数 数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投保份数为准。

  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申请减少投保份数。

  第 2 章 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 7.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领取以下第 2 项意外残疾保险金或第 3 项意外 烧烫伤保险金,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此 2 项已领取的保 险金。

  2. 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

  (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残疾,并达到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 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 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自该意 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天的身 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程度 时,我们给付各项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 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 级不同时,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在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发生残疾,而残疾项 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 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 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3.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烧烫伤,并 达到本附加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附表二) 所列烧烫伤情况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 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 部位,我们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 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金额为准;如果后次意外烧烫伤保险金金额较高,则 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前次意外烧烫伤保险金金额 较高,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我们给 付各项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和残疾,无论是否发生在身 体同一部位,我们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

  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 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